商标驳回复审
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商标复审时限为9-12个月。
申请所需文件:
1、《驳回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》;
2、驳回注册商标复审代理委托书;
3、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(个人需身份证复印件、企业需营业执照复印件);
4、商标驳回/部分驳回通知书;
5、商标含义或创意说明;
6、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宣传证明;
7、商标知名度证明;
8、商标使用中所获得的企业及品牌荣誉;
9、其他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。
申请主体和周期:
申请主体:被商标局驳回的企业或个人申请者
所需周期:商标复审时限为9-12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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